(一)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及立體作品無安全措施者,不予展出。
(二)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及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三)展品應於卸展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卸展並於當日取回,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原狀及整潔,如有毀損並負賠償責任。
(四)展覽期間,展出者(團體)應辦理至少一次導覽活動,及派員協助訓練本館服務員,向觀眾解說,推廣藝術教育。
(五)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六)基於藝術教育推廣,所有展出作品本館有攝影、錄影、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七)展出內容如有違背本館設立宗旨、展場使用管理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違背善良風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團體)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八)展出者如欲於展場辦理配合活動,應提前於上班時間內會勘本館現有燈光、音響、設施、器材、數量、放置地點及其取用方式等。臨時要求增加設施、設備或有關要求者,本館得不予受理。
(九)相關之展品、藝術品保險及活動等安全防護,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出期間,若禁止觀眾攝錄影者,須自行派員管理,並且於開展前於明顯處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