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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2414日竹美行字第1123000695號函訂定

一、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本館租借場地設施,提昇生活美學,有效發揮場地之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如有可開放空間、時段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需要使用本館場地者,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申請場地使用,應以舉辦各項具有文化藝術、文化創意、教育宣導、社會公益等活動為目的,或屬政府機關主辦之推廣教育活動;申請使用場地,不得為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亦不得舉辦選舉造勢等相關政治性活動。

本館每週一為休館日,不提供申請使用場地。

四、本館場地之使用場次、使用規費、冷氣使用費、保證金額度及相關說明如附表。場地使用原則預留該場次前後各半小時供進行場佈復原使用,使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逾時使用者依附表說明第一點計費(逾時起算點為該場次之末時)

五、使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館核准場地使用者,場地使用規費得免收或減半:

()本館為合辦、協辦單位。

()公益、慈善活動。

()其他專案活動

六、申請使用單位申請場地屬跨日連續使用並遇本館休館時間(週一、晚間時段),且活動本身可供不特定、數目不一參與者(如展覽活動)之情形者,休館時間(週一、晚間場時段)不收取場地使用規費。

七、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先與本館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及認識環境,協調有關場地使用事項。

八、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經本館審查同意後於使用場地日前十五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規費、冷氣使用費及保證金(場地使用審查表如附件二)。逾期未繳納者,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行通知。

九、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審查同意後,申請使用單位於活動舉辦前填具同意書(同意書如附件三),同意將活動文宣、照片無償並無條件提供予本館、以及於活動辦理期間,無償授權本館在非營利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影響之情形下,得就活動內容,以攝影、錄影、出版(發行)、播放、宣傳、教育、推廣之方式,作為本館於文化、教育、藝術之利用,不受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之限制。

十、申請婚紗拍攝、本館自辦、合辦另有規劃保險事宜或依本館其他規定無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得免予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以外,申請使用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單至遲應於場地使用日前一日送本館備查後,始得使用場地;其保險條件,請分別依以下原則辦理:

()使用室外場地(廣場、中庭)最低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三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使用前款以外場地(美學堂、藝海闊、南側廊道、東側廊道)最低保險金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保險期間: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十一、申請使用場地經本館同意後,無法如期使用時,除退還保證金外,其餘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申請使用單位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登記使用日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屆期未通知者,本館不予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因天然災害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申請使用單位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館申請取消,經本館核淮後,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因本館公務特殊需要,經本館通知申請使用單位取消使用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因本款事由取消使用者,申請使用單位不得拒絶或請求任何賠償。

十二、設備及場地使用應遵守規定:

()使用單位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於使用之場地及其四周擅設牌樓、旗幟、售票處所或任意張貼海報等宣傳標語。

()使用單位非經本館同意,一律禁止使用明火、瓦斯,於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等危險物品及不得噴放()可燃性細微粉末。

()場地如需布置或施工,應使用符合消防法規定之材料或物品,並應事先檢附詳細圖說等文件,徵得本館同意。布置或施工嚴禁破壞原有結構及設施,不得噴畫及任何標誌、釘樁、搭架。場地布置前,應會同本館人員進行現地會勘,確認無誤後始可進行場地佈置工作。

()使用單位於活動當日依需要設置服務台、醫療站、垃圾丟置區等設施。

()未經本館同意,使用單位人員不得擅入申請使用場地以外之其他區域。

()場地使用期間之佈展、佈置、接待、紀錄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之工作人員,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居民安寧,如有違規情事,將通報新竹市政府環保局處理,責任悉由使用單位負責。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保險之相關事項,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場地使用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建築本體或設備本身所致者外,均由使用單位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

()使用單位攜入本館貴重財物、設備或資料等,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者,本館概不負責。

(十一)使用場地期間,各種車輛不得停放於本館園區內。若有載運人員或物品需求,應於人員下車及物品卸貨後即駛離本館。

(十二)使用場地,若有用餐及飲水需求,應依「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指引」規定,不提供免洗餐具、包裝飲用水及各類材質一次用飲料杯。以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設置桶裝水為原則。

(十三)場地使用完畢復原及清潔後(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運),使用單位應與本館管理人員點交(點交清冊如附件四),本館管理單位確認場地、設備正確復原且無損壞後,於三日後通知使用單位憑保證金收據辦理保證金退還事宜。

十三、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場地:

()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活動內容有損害本館建築或場地設施、設備之虞、活動訴求易衍生聚眾抗爭事件、活動人數超過場地容量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與會人員不遵守本館相關規定,影響其他區域公共安全、衛生或寧靜者。

()涉及政黨活動、宗教佈達或法會儀式。

()商品促(直)銷及其他商業行為。

()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者。

十四、婚紗拍攝注意事項。

()婚紗拍攝係指以結婚紀念為目的,於本館指定範圍內進行拍攝,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申請內容予以准駁。

()拍攝範圍為本館園區內戶外及半戶外空間。

()申請婚紗拍攝,最晚應於拍攝前十日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依附表規費收費基準繳納費用,繳款後通知本館,始完成申請作業。

()申請經核准後,如申請者因故臨時需改期使用,應於原核准拍攝日之前一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予以改期一次為限,且改期拍攝之日期距原核定攝影日期以不超過九十日為原則,若無法改期者,不予退費。

()申請經核准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拍攝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屆期未通知者,本館不予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本館如遇特殊情事,無法照原核准申請開放拍攝時,由本館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本館得取消核准,其已繳納費用無息退還,申請者及拍攝者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攜進本館物品請自行保管,並於離場前自行清理回復梳妝殘跡、廢棄物。

()拍攝期間須遵循本館人員指引、查核,請勿進入非開放範圍。

()拍攝影時若查有下列情事,本館得取消、立即終止拍攝,逕為適當處理外,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停止其爾後申請權利,申請者及拍攝者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1.許可拍攝權轉讓與第三人。

2.拍攝超過申請核准時段。

3.拍攝情形與申請核准內容不符,或有違善良風俗等。

4.拍攝過程造成場地損壞,或未回復場地清潔。

5.使用經本館認定有危險性之器材。

6.假借本館名義,進行不實及不當資訊傳播者。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本館相關規範及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