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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北部九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或民間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北部九縣市(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及連江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政黨除外)。

(二)通過本館申請展、主題展審查或本館邀請展演之藝文人士。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研究、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究、研討會等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研究、推廣活動等。

(四)推動性別主流化、高齡、新住民、原住民等議題之相關藝文研習、推廣活動等。

(五)為落實文化平權,對於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之計畫得優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各社區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通過本館申請展、本館邀請展演之藝文人士,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配合本館政策辦理跨縣市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通過本館主題展審查,或對整體生活美學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者,得依申請案件內容,覈實審定補助金額,延續性計畫並得一次核定跨年度補助。


五、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一)一般補助:每年分上、下半年開放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得配合本館年度作業公告受理申請期間。

(二)專案補助:受理申請期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但對整體生活美學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辦理線上申請,填寫經費補助申請表及事前揭露表,並上傳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作業程序:

 1.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審查會議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名單於會議結束後,公告於本館官網。

2.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 審查結果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及相關人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3.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結果之公開包括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

(二)審查標準:

1.同一單位每年獲補助案件至多二案為限(一般補助與專案補助合併計算),惟配合本館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3.同一申請對象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實施計畫填寫不實、不全或經費概算編寫浮濫者;活動內容涉及政治性議題者,不予補助。

4.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本要點補助款為經常門費用,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離島聘請講師之住宿費用不在此限)、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


七、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審查標準: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未向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二)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對象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未能如期辦理核銷,並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庫收支結束時,未撥付款項不再撥付,已撥付但尚未核銷之款項應繳回本館,解繳國庫。

(三)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得以分期撥款方式並簽訂契約辦理。跨年度之申請補助案件,本館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四)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本案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加註「指導單位:文化部,補助單位: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執行單位:受補助單位名稱」等字樣。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範,執行本案相關之平面、網路(含社群)、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


八、督導及考評:

(一)本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核定補助案件進行實地抽查,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二)受補助對象,辦理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填報成果報告、或未於期限內辦妥核銷、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三)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獲補助之自然人、民間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民間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注意事項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核定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核定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核定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館補助比例繳回。

(六)核定補助計畫如未執行,應照本館補助數額全數繳回。未依限繳回者,本館將依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七)受補助對象請將原始憑證影印留存,俾做為填寫報稅資料之憑據及留作日後審計單位查核之依據。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對象應將計畫及成果之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十)本補助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文化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