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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內容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申請表件
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經本館審查同意後於使用場地日前十五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規費、冷氣使用費及保證金(場地使用審查表如附件二)。逾期未繳納者,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行通知。
※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審查同意後,申請使用單位於活動舉辦前填具同意書(同意書如附件三),同意將活動文宣、照片無償並無條件提供予本館、以及於活動辦理期間,無償授權本館在非營利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影響之情形下,得就活動內容,以攝影、錄影、出版(發行)、播放、宣傳、教育、推廣之方式,作為本館於文化、教育、藝術之利用,不受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之限制。
※
場地使用完畢復原及清潔後(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運),使用單位應與本館管理人員點交(點交清冊如附件四),本館管理單位確認場地、設備正確復原且無損壞後,於三日後通知使用單位憑保證金收據辦理保證金退還事宜。
《場地使用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