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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志工管理要點

一、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本館及北部九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之生活美學相關活動,充實並提供各項服務,遴選志工協助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經本館正式甄選(含實習)合格遴用且不計任何報酬,願意協助本館工作者。

三、志工應認同本館相關業務或活動,並具奉獻、服務熱誠,能遵守本館各項服勤相關規定,機動配合各項活動或勤務者。

四、新進志工經報名、面試、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服勤實習三個月,服勤率達百分之七十者予以遴用。本館專案核准或培訓之志工,服勤時數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五、志工服勤及請假

(一)服勤每週至少一班(假日班得為隔週服勤),每班以四小時計算。本案專案核准或培訓之志工得不受服勤時數之限制。

(二)服勤時段一經確定,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調動。

(三)如因故不能按時服勤,應於服勤前完成請假。

(四)服勤時不得遲到或早退,及處理其他外務。

(五)如因故須請長假達三個月以上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志願服務證暫停志工身分(不繳回者不再續任);歸隊程序另行訂定。

(六)服勤注意事項另依任務特性分別訂定之。

六、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志工幹部會議討論確認並經本館核定後,即暫停本館志工身份: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每一年度內應到勤未完成請假,次數累計達五次以上者。

(四)連續請假(非假日班)達八次、假日班四次以上者。

(五)全年服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六)有不適任之其他因素者。

七、志工權利

(一)可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培訓課程(依各項培訓簡章規定辦理)。

(二)前一年度服務時數滿最低規範者,得參加志工聯誼活動。

(三)依服務狀況由本館選派參加館外各項研習營。

(四)由本館提供服勤相關保險服務。

(五)參加本館辦理之活動,得予優待(視活動性質而定)

八、志工獎勵每年辦理一次,於志工大會中頒獎,獎項如下:

(一)櫛風沐雨獎:以全年度服勤無請假、缺席紀錄且具績效者,頒發獎狀一紙。

(二)百尺竿頭獎:全年度志工各種訓練課程時數出席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服勤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

(三)抛磚引玉獎:

1.年度隊長、副隊長服務達八個月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

2.支援臨時性業務全年度達三十小時以上者,頒發獎狀一紙。

(四)龍騰虎躍獎:

1.凡於本館服務年資每滿五年者,頒發獎狀一紙、徽章一枚。

2.擔任志工幹部連續二年以上。

(五)公會堂獎:對本館業務推展具有特殊貢獻,經志工幹部推舉,本館核定後,頒發獎狀一紙、徽章一枚。

九、志工組織

(一)本館為強化志工組織設志工隊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並視需要由隊長或副隊長召集成立臨時編組。

(二)隊長採選舉制,任期二年,由全體志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得由本館遴派。

(三)副隊長由隊長遴選之。

(四)隊長、副隊長執掌為:

1.辦理志工大會年度表揚、志工年度觀摩、聯誼、志工甄選、訓練課程等活動。

2.協助志工業務的協調、聯繫、傳達訊息等工作。

3.主持參加志工幹部會議、志工幹部訓練。

4.協助探視志工(或其直系親屬)之喪、病慰問。

5.協助本館其他相關業務推展。

十、志工隊服勤規約由志工幹部會議討論,經全體幹部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交本館核定後生效。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